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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雷丽伊与全旭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丽伊,全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雷丽伊。被执行人全旭明。关于雷丽伊申请执行全旭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58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雷丽伊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全旭明银行有存款。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全旭明在中国建设银行62XXXX43账号中的存款455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2015年7月日至2016年7月日)。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冻结的财产。需要继续冻结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招幸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