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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谢阳攀与谢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阳攀,谢伟彬,谢阳攀,谢伟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3848号原告谢阳攀,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谢伟彬,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谢阳攀与被告谢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纯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阳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伟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阳攀诉称,2014年6月14日,被告谢伟彬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51995元,约定至2014年8月15日还清,并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期限届满后,经原告谢阳攀多次催讨,被告谢伟彬未能还款。请求判令被告谢伟彬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1,995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谢伟彬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条一张,以此证明被告谢伟彬向原告借款51,995元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认为,因被告谢伟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又未提供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符合证据采信条件,依法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6月14日,被告谢伟彬向原告谢阳攀借款人民币51,995元。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约定至2014年8月15日还清借款。被告谢伟彬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借款后至今,被告谢伟彬拒不还款。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谢阳攀与被告谢伟彬之间设立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原告起诉催告,被告谢伟彬未能及时返还原告借款,应承担立即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视为定期无息借贷。原告请求自2014年6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除起算时间应调整为2014年8月16日外,其余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当庭申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被告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伟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阳攀借款人民币51,995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5元,由被告谢伟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杰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