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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杜勤与曹连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勤,曹连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杜勤,(仙居县陈岭乡清音寺)。被执行人曹连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仙居法院(2014)台仙民初字第00776号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连花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杜勤支付案件款3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曹连花在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巽宅支行账号为:62×××72的存款3300.00元。二、扣划后,解除上述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齐洋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程一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