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杜勤与曹连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勤,曹连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杜勤,(仙居县陈岭乡清音寺)。被执行人曹连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仙居法院(2014)台仙民初字第00776号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连花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杜勤支付案件款3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曹连花在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巽宅支行账号为:62×××72的存款3300.00元。二、扣划后,解除上述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齐洋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程一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