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济南源茂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海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源茂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黄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源茂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光德,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海,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12)天民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济南源茂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经本院督促执行仍未执结。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2)天民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行。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