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戚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良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戚商初字第110号原告张良,无业。委托代理人陈敏丰,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3号楼3楼。负责人何华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真,该公司员工。原告张良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立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良的委托代理人陈敏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良诉称,原告所有的苏D×××××号小型轿车向被告投保了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2015年4月19日,原告驾驶该车辆在戚墅堰区五一路环卫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农用车逃逸,原告车辆经定损为21400元,施救费3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被告拒绝赔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21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张良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商业险保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施救费发票、车辆定损单及维修费发票。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称,对事故的真实性及车辆的投保情况没有异议,在本起事故中,原告无责,故其损失应当由事故对方农用车驾驶员全额赔偿,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良为其所有的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等险种,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94900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8月14日零时起至2015年8月13日二十四时止。2015年4月19日22时,原告张良驾驶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五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环卫路口,遇一皖03909**号农用车由北向南至路口左转,两车相擦,致两车受损,后农用车逃逸。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农用车驾驶员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对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定损,定损价为21400元,原告张良支付了施救费300元。另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张良为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依据事故责任应由事故对方农用车驾驶员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的抗辩意见,因车辆损失险是一种损失补偿保险,被保险人获得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而非其承担的赔偿责任,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在车辆损失险中不应当适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系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该格式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原告张良有权选择向被告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后再将追偿权转让给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就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向第三者进行追偿。综上,原告张良的损失为车辆损失费21400元、施救费300元,合计217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良车辆损失费、施救费等合计217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高立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李宵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