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行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戴月权与重庆市铜梁区社会保险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月权,重庆市铜梁区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铜法行初字第00093号原告戴月权,男,汉族,1953年6月16日出生。被告重庆市铜梁区社会保险局,所在地址重庆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989号。法定代表人梁丹,该局局长。原告戴月权不服被告重庆市铜梁区社会保险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8日向被告重庆市铜梁区社会保险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重庆市铜梁区社会保险局主动向原告提供了更正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原告戴月权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月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戴月权负担。审 判 长 何振华代理审判员 唐 静人民陪审员 陈泽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