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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97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5)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5月14日12时许,在位于本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28号天下城市星座10D3室其租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张某、陈某、李某(均被行政处罚)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现场检测,上述吸毒人员尿检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陈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罗鸿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林飞翔速录员吴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