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远魏与连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魏,连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817号原告:王远魏,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连超,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皖D×××××号轿车车主,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谦,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魏诉被告连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魏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7元,减半收取1223.5元,由原告王远魏负担。审判员 王文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