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与张超、王合荣、刘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张超,王合荣,刘金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超,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合荣,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东。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超、王合荣、刘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浮代飞审判员 周云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