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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XXX、XXX与被告威海铭宇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XXX,汤XX,威海铭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744号原告卢XXX。原告汤XX。被告威海铭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9号(海港大厦414室)。法定代表人王健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XX与被告威海铭宇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发现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