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9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爱霞与XX、韩琴、淄博圣景纺织有限公司、淄博通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985-1号原告:孙爱霞。被告:XX。被告:韩琴。被告:淄博圣景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经理。被告:淄博通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经理。被告: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爱霞与被告XX、韩琴、淄博圣景纺织有限公司、淄博通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爱霞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XX、韩琴、淄博圣景纺织有限公司、淄博通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李明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爱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韩琴、淄博圣景纺织有限公司、淄博通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李明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继波审判员 王 涛审判长 高远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