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申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薛维俭、薛维平与薛维俭、薛维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维俭,薛维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1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维俭,居民。委托代理人杜平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维平,居民。再审申请人薛维俭与被申请人薛维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2)郯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薛维俭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临民一终字第1274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薛维俭仍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薛维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薛维俭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王宝坤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传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