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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段梅玉等诉来凤县民族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梅玉,覃亮,覃勇,来凤县民族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873号原告段梅玉,女,生于1965年11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原告覃亮,男,生于1988年3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系原告段梅玉长子。原告覃勇,男,生于1992年10月27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系原告段梅玉次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贾红万,男,生于1957年9月30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系来凤县翔凤镇人民政府推荐。被告来凤县民族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2213529-8。法定代表人陈洪波,院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鹏,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周恩,来凤县民族医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梅玉、覃亮、覃勇诉被告来凤县民族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梅玉、覃亮、覃勇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梅玉、覃亮、覃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由原告段梅玉、覃亮、覃勇负担。审判员  张辅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