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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联兴厨具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朱昊文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联兴厨具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朱昊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57号原告武汉联兴厨具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双厂巷67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林斌,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朱昊文,男,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联兴厨具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昊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