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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鼎联纺织有限公司、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鼎联纺织有限公司,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虞桂芳,王文耘,吴钟鸣,虞春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84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峰。委托代理人程远见、何国华。被告:义乌市鼎联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桂芳。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钟鸣。被告:虞桂芳。被告:王文耘。被告:吴钟鸣。被告:虞春珠。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鼎联纺织有限公司、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虞桂芳、王文耘、吴钟鸣、虞春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远见、何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鼎联纺织有限公司,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虞桂芳,王文耘,吴钟鸣,虞春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7月2日,被告义乌市鼎联纺织有限公司由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借款伍佰万元,约定于2014年12月10日归还,月利率8.634‰,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虞桂芳、王文耘、吴钟鸣、虞春珠为以上债务出具了保证函,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被告义乌市鼎联纺织有限公司不履行偿还借款义务,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虞桂芳、王文耘、吴钟鸣、虞春珠不履行担保义务。现诉请判令:1被告义乌市鼎联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计489865.12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约日止)。2、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虞桂芳、王文耘、吴钟鸣、虞春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义乌市鼎联纺织有限公司、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虞桂芳、王文耘、吴钟鸣、虞春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被告吴钟鸣、虞春珠向原告作出保证函,对原告向被告义乌市鼎联纺织有限公司发放的最高额为30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5月19日,被告虞桂芳、王文耘向原告作出保证函,对原告向被告义乌市鼎联纺织有限公司发放的最高额为32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义乌市鼎联纺织有限公司、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被告义乌市鼎联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并由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于2014年12月10日归还,月利率8.634‰,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当日,原告向被告义乌市鼎联纺织有限公司发放了该项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各被告未履行还款与担保义务。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保证函、借款借据、入账分户明细、利罚息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鼎联纺织有限公司、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虞桂芳、王文耘、吴钟鸣、虞春珠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函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予认定有效。被告义乌市鼎联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时还本付息,依法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虞桂芳、王文耘、吴钟鸣、虞春珠系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鼎联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计489865.12元,并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虞桂芳、王文耘、吴钟鸣、虞春珠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229元,由被告义乌市鼎联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0229.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XXX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亦伟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贝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