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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3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肖卫华,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少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先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