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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兴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盛家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149-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兴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詹庄村。法定代表人高林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银杏公寓1-7-403。法定代表人盛家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425室。法定代表人孙经伦,董事长。被执行人盛家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兴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盛家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0387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兴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205800元,执行费:836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的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F座四层的房产和盛家涛在河北浚渤纺织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均系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待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03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王林审判员  余德金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