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树苍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滦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陈树苍,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景来,滦县滦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住所地滦县205国道南回收公司北兴华西路82号。负责人:张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璐飞,该公司职员。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陈树苍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给付原告陈树苍2014年12月27日保险事故理赔款115000元,此款于2015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将该笔保险金打入原告陈树苍个人帐户中。三、对此次保险事故双方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1544元,由原告陈树苍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刘晓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施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