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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一初字第0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熙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翟宗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熙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翟宗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一初字第01874号原告:安徽省熙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霄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宗保,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熙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翟宗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熙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熙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