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7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赵文与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兆文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黄兆文,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7064号申请执行人赵文,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黄兆文,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8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兆文、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兆文、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443,280元及相关利息,并支付执行费64,616.4元,但被执行人黄兆文、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兆文、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507,896.4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二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