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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小玲与武汉江城天美保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玲,武汉江城天美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665号申请执行人周小玲。被执行人武汉江城天美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主街45号。法定代表人范小明。申请执行人周小玲与被执行人武汉江城天美保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6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武汉江城天美保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小玲11693.21元。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7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江城天美保洁有限公司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17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