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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坤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903号罪犯杨坤,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中技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2008)攀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7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被告人杨坤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7月22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4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2010年11月10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3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9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1月25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杨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坤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杨坤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获标准积分130分。期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坤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坤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