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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8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宋从海与王必水、王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从海,王必水,王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891-1号申请执行人宋从海,男,1948年6月3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王必水,男,住狮子山区。被执行人王惠,女,住狮子山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必水、王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惠存款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