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海兵与毛红妹、章正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兵,毛红妹,章正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625号原告杨海兵。委托代理人胡绵学。被告毛红妹。被告章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兵与被告毛红妹、章正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兵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海兵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