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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海兵与毛红妹、章正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兵,毛红妹,章正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625号原告杨海兵。委托代理人胡绵学。被告毛红妹。被告章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兵与被告毛红妹、章正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兵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海兵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