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非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国宾、窦玉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国宾,窦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非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秦朝振,局长。被执行人刘国宾,男,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窦玉芹(系刘国宾之妻),女,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国宾、窦玉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鄄行审字第100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刘国宾、窦玉芹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本院现查询不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行审字第10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秀东审判员 申景华审判员 丁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