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林宏贞与深圳市金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宏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315号原告深圳市金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杏。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宏贞,男,户籍地址广东省。委托代理人张良斌,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发如,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志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隋 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