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外执字第6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文双与谢金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双,谢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674-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双,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先锋镇坤三村新立屯67号。被执行人谢金强,男,194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公益街50号。本院在执行(2014)外民一初字第362号王文双与谢金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谢金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外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昭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