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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夏邑县新达打火机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邑县新达打火机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金初字第00077号原告夏邑县新达打火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振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世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雪峰,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原告夏邑县新达打火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德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邑县新达打火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邑县新达打火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90元,减半收取6545元,由原告夏邑县新达打火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德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雷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