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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辛世鹏与石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世鹏,石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552号原告:辛世鹏,男,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于海东,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告:石羽,男,32岁,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了原告辛世鹏诉被告石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辛世鹏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世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世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承担275.00元,退回原告275.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