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辛世鹏与石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世鹏,石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552号原告:辛世鹏,男,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于海东,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告:石羽,男,32岁,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了原告辛世鹏诉被告石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辛世鹏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世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世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承担275.00元,退回原告275.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