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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千民初字第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徐长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徐长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民初字第0525号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明瓦廊131号,组织机构代码720585369。法定代表人张发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南华,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苏芹,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炎中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753205748。负责人王效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南华,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苏芹,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长乐。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徐长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富军独任审判。本案审理中,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