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宏权与班小虎、方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权,班小虎,方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57号原告:李宏权,男,汉族,户籍地繁昌县,经常居住地繁昌县。被告:班小虎,男,汉族,住繁昌县。被告:方盛,男,汉族,住繁昌县。原告李宏权诉被告班小虎、方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宏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班小虎、方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宏权诉称:2012年5月12日、2012年6月4日,被告班小虎因资金周转需要累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借款期限分别至2012年6月13日、2012年6月11日。被告方盛为被告方小虎的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每天70元计算,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借款事实;3、保证承诺函,证明被告方盛为被告方小虎借款提供保证;4、情况说明,证明被告班小虎长期在外。被告班小虎、方盛未到庭答辩。案经公开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举证、质证和辩论,作如下认定:因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方盛系朋友关系,被告班小虎与被告方盛亲戚关系。被告班小虎因资金周转的需要,于2012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如到期不能归还借款,违约金为每日70元,2012年6月4日又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未约定利息,被告班小虎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被告方盛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班小虎承诺2013年12月31日归还,2015年3月10日被告方盛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对被告班小虎的借款重新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现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一、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班小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班小虎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方盛为被告班小虎实现向原告借款25万元的目的,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且其担保在保证期间内,故原告要求被告方盛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班小虎归还原告李宏权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中10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6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每日70元计算;15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6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方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班小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56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班小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 武人民陪审员 成 懿人民陪审员 俞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娟娟附加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