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395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龙海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广泽,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淑钦。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文森、唐艺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陈广泽、林淑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闽E/×××××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国道福昆线从漳州市区往漳浦县方向行驶,行至龙海市程溪镇九龙岭路段时,在右转弯欲驶往路右侧加水站的过程中,与同向由王某甲无证驾驶的闽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王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局部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主动报警并向出警到现场的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投案。经龙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郑某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郑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郑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建议对根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闽E/×××××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国道福昆线从漳州市区往漳浦县方向行驶,行至龙海市程溪镇九龙岭路段时,在右转弯欲驶往路右侧加水站的过程中,与同向由王某甲无证驾驶的闽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王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局部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主动报警并向出警到现场的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警察投案。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郑某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郑某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补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的亲属对郑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郑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发破案报告、郑某的人员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郑某严重超载驾驶,予以从重处罚。郑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根据郑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辩护人建议对郑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以采纳,但郑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培元人民陪审员 余凤章人民陪审员 蓝鸿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志伟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