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8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柴建洲与高军红、李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某,高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849-1号申请执行人柴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柴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29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高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890元,执行费1731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8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英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