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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淑惠诉被告崔国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惠,崔国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徐淑惠,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崔国顺,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惠诉被告崔国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淑惠提出对被告崔国顺的银行存款予以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崔国顺的银行帐户存款8万元,其子杜靖宇以本人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崔国顺的银行帐户存款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