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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高玉伟与珠海天朗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天朗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何万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美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玉伟,男,汉族,住黑龙江。身份证号码:×××2810。委托代理人:张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天朗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朗海峰公司)与被上诉人高玉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朗海峰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天朗海峰公司作为本案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天朗海峰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珠海天朗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50元,减半收取为511.25元,由上诉人珠海天朗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艺能代理审判员  庹 佳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立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