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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100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中旬至2015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本市奉贤区沪杭公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二八杠”的形式开设赌场。2015年1月7日晚上,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该赌博场所及参赌人员8名,缴获赌资人民币6100元。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牛某某、李某某、罗某、王某某、张某乙、蔡某某、徐某某、宋某某、唐某某、赵宝荣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人民币六千一百元、筒子麻将牌四十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士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