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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金保与严辉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保,严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00126号申请执行人张金保,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严辉云,男,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严辉云,男,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任党军申请执行刘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2)房民初字第12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刘玉东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任党军借款一万元以及利息四千元。由于被执行人刘玉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任党军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玉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党军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2)房民初字第12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睿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