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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5

案件名称

田东与吴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吴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62号原告田东,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石嘴山市。委托代理人白静,女,无业,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系原告田东之妻,特别授权)。被告吴志刚,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东与被告吴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其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田东负担。审 判 长  张 儒人民陪审员  刘荣梅人民陪审员  李玉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田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