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卢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13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春燕,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卢某,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卢某及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王春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卢某在珠海市南屏镇碧湾酒店门口附近与被害人何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卢某持弹簧刀刺伤被害人何某腹部、左某、左胸某。当被告人张某、卢某被被害人钟某等人追赶至碧湾酒店门口时,被告人张某又用弹簧刀捅伤被害人钟某,被告人卢某则抢过周某持有的钢管,与被告人张某一同殴打被害人钟某。经鉴定,被害人何某、钟某所受损伤均为重伤二级。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后于同日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卢某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卢某归案后与分别被害人何某、钟某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其中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何某、钟某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卢某赔偿被害人何某、钟某人民币40000元,均得到被害人何某、钟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钟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李某、肖某的证言及证人周某、李某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归案说明,情况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户籍资料,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2、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卢某,具有立功表现。3、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4、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何某、钟某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何某、钟某的谅解。4、被告人张某是初犯。综上,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关于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问题,经查,本案因被告人张某语言上刺激对方而引发,不应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卢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卢某所起作用不同,量刑上应有所区别。被告人张某、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何某、钟某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何某、钟某的谅解,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张某、卢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卢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二、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伟文代理审判员 彭 帅人民陪审员 容冰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小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