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与周绍武、徐学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周绍武,徐学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348号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法定代表人:蔡海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科瑞。被告:周绍武。被告:徐学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诉被告周绍武、徐学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周绍武、徐学龙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建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