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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二鹏、田美菊等与皮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二鹏,田美菊,郭云若,赵晨曦,赵欣桐,皮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兰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赵二鹏,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系死者赵雪兵之父。原告田美菊,女,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赵雪兵之母。原告郭云若,女,199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赵雪兵之妻。原告赵晨曦,女,201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赵雪兵之长女。法定代理人郭云若,系赵晨曦之母。原告赵欣桐,女,201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赵雪兵之次女。法定代理人郭云若。系赵欣桐之母。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水朝,1964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皮建华,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二鹏等五人与被告皮建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中,因为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进良审 判 员  邵长波人民陪审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 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