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弘昕因与被上诉人帖亚攀、原审被告马宗敏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弘昕,帖亚攀,马宗敏,乔喜贵,赵增伟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弘昕。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帖亚攀。委托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宗敏。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乔喜贵。委托代理人张云。原审被告赵增伟。委托代理人杨万松。上诉人袁弘昕因与被上诉人帖亚攀、原审被告马宗敏、乔喜贵、赵增伟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城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弘昕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花永、被上诉人帖亚攀的委托代理人王珺杰、原审被告马宗敏的委托代理人刘超、原审被告乔喜贵的的委托代理人张云、原审被告赵增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城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袁弘昕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退还上诉人袁弘昕。审 判 长 石红振审 判 员 邢彦堂审 判 员 杜麒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