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赖某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来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来,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惠州市惠阳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1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日,因公安机关加大了自动上交枪支的宣传力度,被告人赖某来意识到持有枪支是违法犯罪行为,遂主动将其家中一把自己改造的枪支上交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良井派出所,要求从轻处理。经讯问,该枪支为被告人赖某来于1995年向一名叫“阿斗”(具体姓名不详,无法查找)的男子购买来用于猎鸟的。经鉴定,赖某来上交的枪形物品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猎枪。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赖某来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来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来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因公安机关加大了自动上交枪支的宣传力度,被告人赖某来意识到持有枪支是违法犯罪行为,遂主动将其家中一把自己改造的枪支上交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良井派出所,要求从轻处理。经讯问,该枪支为被告人赖某来于1995年向一名叫“阿斗”(另案处理)的男子购买来用于猎鸟的。经鉴定,被告人赖某来上交的枪形物品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猎枪。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赖某来主动上交的一支枪形物品。经被告人赖某来辨认照片,指认其主动上交的枪支。2、被告人赖某来供述:1995年我以200元的价格向一个叫“阿斗”的男子购买一把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系用于打鸟,平时该枪放置在我家中的房间。后来我通过派出所宣传对枪支管理制度,认识到私自拥有枪支的违法性,遂主动将这把枪上缴到派出所。3、鉴定文书、痕迹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赖某来上交给公安机关的一支枪形物品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猎枪。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北联村委会赖屋祠堂西侧瓦房内。5、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3日,惠阳区良井镇某某队X号村民赖某来意识到非法持有枪支是犯罪行为,故将家中一把自己改造的枪支交到派出所投案。6、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赖某来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来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赖某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上交枪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赖某来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枪支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翟雄文审 判 员 余学全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耀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