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良与被告成都全能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独山玉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良,成都全能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独山玉矿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张军良,男。被告成都全能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心江,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南阳市独山玉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明东,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新江,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军良与被告成都全能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独山玉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军良于2015年5月25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胡进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军良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军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良撤回起诉。诉讼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军良承担。审判员 胡进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