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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林松,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世武,该公司法规办副主任。被执行人: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马玉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4日作出(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为便于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4日作出(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由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