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孙恒修与赵文然、王红罡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恒修,赵文然,王红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307号申请人:孙恒修,男,1964年10月4日生。被申请人:赵文然,男,1965年10月9日生。被申请人:王红罡,曾用名王宏罡,男,1974年6月20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红罡所有的豫EA9R**号小型轿车,豫E336**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孙思源所有的豫JAW6**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红罡所有的豫EA9R**号小型轿车,豫E336**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使用,不准变卖、抵押、担保、过户、转移、隐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