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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7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郭国银与北京鼎维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银,北京鼎维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731号原告郭国银,男性,年龄41。被告北京鼎维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葛各庄村西20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银诉被告北京鼎维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