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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民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金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殷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金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殷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633号原告常熟市金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杜家村24幢。法定代表人瞿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颖,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向东。原告常熟市金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殷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蓉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金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金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书》,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至2013年2月25日止,被告以其所有的苏E×××××汽车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暂计人民币55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26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并就被告抵押的苏E×××××车辆拍卖、变卖、折价后优先受偿;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殷向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殷向东向常熟市金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并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书》(合同编号2012112601)一份,约定殷向东将其名下的苏E××××ד丰田”轿车(车架号为LFMAP22C8A0194830)作价5万元抵押给常熟市金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抵押期限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3年2月25日止,殷向东如不按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还其所欠的借款本息。同日,殷向东、常熟市金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上述抵押在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常熟市金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案外人陈新华的账户转账了5万元给殷向东。后殷向东未归还借款,常熟市金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催讨未果故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表示,该笔借款没有借条,只有抵押贷款合同,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与抵押贷款合同上第四条关于抵押期限的约定一致,即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3年2月25日止。上述事实,有《抵押贷款合同书》、车辆登记信息、承诺书、转账交易回单、本院调查笔录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殷向东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以苏E××××ד丰田”轿车作抵押的事实由《抵押贷款合同书》、车辆登记信息、转账交易回单及本院调查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该笔借款并未约定利息,且原告主张借款期限与抵押贷款合同上抵押期限一致缺乏依据,对抵押期限的约定不能等同于对借款期限的约定,故对于原告的这一说法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应为不定期无息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利息应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原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书》,因被告同意以其名下的苏E××××ד丰田”轿车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有的苏E××××ד丰田”轿车折价、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被告殷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殷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熟市金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原告常熟市金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殷向东所有的苏ED67**“丰田”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常熟市金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968元,由原告常熟市金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8元,被告殷向东负担189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谢蓉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须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