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申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蔚钊与程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蔚钊,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申字第001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蔚钊。委托代理人:冯宝革。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梅。委托代理人:陈灏,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亚社,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蔚钊因与被申请人程梅民间借���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蔚钊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漏列当事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未查清本案是民间借贷还是投资纠纷。其与程梅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刑事案件,就应依法向侦查机关移送,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判令维持亦属错判。蔚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程梅提交意见称:本案不具备再审的事由,应驳回蔚钊的再审申请。蔚钊的再审申请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再无新的理由也无新的证据。蔚钊一审期间未将樊勇列为被告,属于放弃诉讼权利。其现住址因未连续居住期满一年不能认定为经常居住地,蔚钊称一审法院无管辖权没有依据。蔚钊以民间借贷关系为案由起诉,且未提交相应证据的情况下,蔚钊与网络公司投资的关系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原判决认定蔚钊与其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根据蔚钊原审期间就诉讼请求与本案事实的陈述以及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蔚钊关于其与程梅之间具有民间借贷的事实的主张,程梅亦不认可其与蔚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审法院对蔚钊要求程梅返款及承担民间拆借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蔚钊申请再审提出其与程梅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事由亦缺乏依据。综上,蔚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蔚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