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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8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定强诉马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追加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定强,马柏军,马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856-1号申请执行人张定强,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马柏军,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者。第三人马晓霞,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认为马晓霞系被执行人的配偶,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请求将马晓霞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马晓霞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武旭红审判员 李亚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 飞 关注公众号“”